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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平台要在城市开展共享电单车服务,却要经过本地一家公司同意?

2021年,浙江杭州的青某公司想在湖南某市开展共享电单车业务。可当其与有关部门接洽时却被告知,目前该市只有本地个别品牌共享电单车可以开展业务。

原来,2021年初,该市启动了“共享电动助力自行车引进项目”,该项目被纳入市智慧城市整体特许经营项目,采取特许经营方式。而该项特许经营权,又被授予了该市交某公司。所有的外来共享电单车品牌,只有经交某公司“选评合格”,才能在本市开展。

共享电单车也需要特许经营吗?青某公司认为,该行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,就把湖南该市相关部门告上了法院。

对此,法院会如何认定?这样设定特许经营权又是否合理合法呢?司法对个别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如何规制?

说案例、讲法律,本期“说法”关注个别地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的行为。(金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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